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安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安某之母。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葛林,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安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审理经过

吴某、安某与安权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4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76500元及迟延履行金;2.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申请费1048元。

执行过程中,通过对工商、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234元,申请执行人已悉数领取。被执行人名下有于2009年11月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粤H×××××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全家长期在外务工,在该村无财产。因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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