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被告人刘祥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1年6月21日

开庭日期2021年6月28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海检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祥贤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刘祥贤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查明事实2021年3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刘祥贤将被害人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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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彩放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吉林路23号北投科技园6楼广西路桥集团公司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的汽车钥匙盗走,随后在该公司楼下停车场用偷得的汽车钥匙找到并启动被害人苏日彩停放在该处的斯柯达牌小轿车(车牌号:桂A×××××;型号:SVW7149SRD,车辆识别号:LSVDP43T4FN018228,发动机号码:669107;价值:89180元)准备盗走时,被被害人苏日彩发现并拦截后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刘祥贤抓获归案,同时收缴被告人刘祥贤盗窃的汽车归还被害人苏日彩。

本院意见被告人刘祥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祥贤具有盗窃未遂、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减轻、从轻、从宽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被告人刘祥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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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小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露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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