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裕道,男,汉族,1967年10月29曰出生,住所地昭平县。
原告:易凤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昭平县。
被告:广西昭平幸福里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MA5N8E6QXL,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石梯和育才东路十字路口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李明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玲,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裕道、易凤仙与被告广西昭平幸福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李裕道、易凤仙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既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裕道、易凤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裕道、易凤仙负担。
2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传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