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松桃源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郑灵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程,系该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大金,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马翔,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提,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贵州省松桃源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被执行人龙大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松桃源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本案执行费65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松桃源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理由是: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松桃源明置业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龙大金达成案外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628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