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355421。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第二十四中学老师,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王虹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杰、王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皖0406民初2726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杰、王虹霞支付赔偿款共计110909.65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杰、王虹霞送达了(2021)皖0406执71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杰、王虹霞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