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被执行人:康锦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锦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4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康锦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9822.31元、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10日为47368.12元,之后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费用4411.93元;被告康锦庄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77元。因康锦庄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康锦庄名下登记有粤X×××××号车辆,本院已于2021年5月25日轮候查封该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邮寄通知、委托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33999.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上述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康锦庄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伟
审判员 王 萌
审判员 董鹤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麦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