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市亿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UJ1K48R,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科苑西路46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米广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财、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佛山市大商智能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UBPG0E,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联劳边开发区徐赞锐厂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李保伟。 被告:李保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市亿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大商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公司)、李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0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从2019年10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9日为184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5日,被告大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保伟通过微信向原告下单采购价值53031元的照明配件。被告收货后于2019年12月28日和2020年1月6日支付货款15000元、5000元共2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向原告交付面额33031元的支票一张,但因余额不足而不能兑现。大商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李保伟是唯一股东。原告多次催讨余款未果,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两被告缺席,也没有书面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交了被告大商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载明大商公司是李保伟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原告职员与被告李保伟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括李保伟上传的2019年9月19日大商公司采购单、10月4日的月结货款书面承诺以及李保伟于2020年1月6日承诺付清货款33031元的内容)、不能兑现的金额为33031元的支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031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给原告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根据被告大商公司的要求供应货物给大商公司,但大商公司并没有按承诺付清余款33031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保伟作为大商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大商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大商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货款33031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于2019年10月4日作出的月结货款承诺,其逾期利息起算日应认定为2019年11月5日,原告诉请逾期利息从2019年10月5日开始计算,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大商智能照明有限公司、李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货款330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款数从2019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市亿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亿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89元,由原告江门市亿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佛山市大商智能照明有限公司、李保伟负担334.79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退回334.79元给原告,并由两被告补缴33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岳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妙玲 书 记 员 林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