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许某某,女,藏族,现住甘肃省玛曲县尼玛镇黄河路。
被告:才让某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玛曲县阿万仓镇。
审理经过 原告黄许某某与被告才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黄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7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甘肃省玛曲县尼玛镇黄河路1-106号“首秀公社美容造型”理发店,2019年10月9日被告以需要给孩子看病为由来到原告理发店,向原告借款17000.00元,原告考虑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同意给被告借款17000.00元,并将该款项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据原告黄许某某在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信息,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有误而无法送达。本院及时向原告告知补正被告的相关信息,截止2021年6月9日原告未能补正被告相关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前往被告的地址再次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查实该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黄许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若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