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董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琴,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红,系原告妻子。 被告:江苏增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银集镇xxxx。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杨福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刘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黄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周宝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董春与被告江苏增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杨福荣、刘海涛、黄彬、周宝金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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