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根呷尼玛,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执行人:李锡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2021)川3333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根呷尼玛与李锡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不接听电话,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妻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已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余额183.74元,已于2021年9月26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收入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该无法确定是否有实际收入。
已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大邑县新场龙桥社区开展传统调查,在该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找到被执行人家庭住址,家中有妻儿,房屋简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委托大邑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先后13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财产的执行线索,本院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立即到色达县亚龙乡、色柯镇人民政府查询被执行人承包牧民定居建设项目的情况,均反馈被执行人未承包过安置房或增减挂钩项目。2021年9月24日,本院再次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