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成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罗成友的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大华,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成友因与上诉人官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5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5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成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9元、官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羽
审判员 王纯强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宛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