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长青里万达广场C座6层。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赵靖,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杰,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安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
被告:白苏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安象、白苏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