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福利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联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联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黄奇、方雁松、第三人江门市和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粤07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粤07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七页正文的“案件受理费3885.1元,由被告江门市江海区联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奇负担。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福利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8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江海区联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奇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885.1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88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16.28元,两项合共5301.38元,由被告江门市江海区联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奇负担。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福利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共5301.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江海区联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奇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共5301.38元”。 审 判 长 罗 斌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孙艳秋 人民陪审员 郭翠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曾家玲 书 记 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