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九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沽源县。
被告:张万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马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沽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九庆与被告张万学、被告马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九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万学、被告马志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苏九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1日,被告张万学向原告借现金36500元,由被告马志刚提供担保。归还日期2019年11月10日前,现归还期已过,二被告均未归还,故诉于你院,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举证
庭审当中,原告提交证据为:借条1张,主张张万学当时和原告借款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并由马志刚担保。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1日,被告张万学向原告苏九庆借款36500元并由被告马志刚作为保证人向原告苏九庆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归还日期2019年11月10日前,被告马志刚与原告苏九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万学向原告苏九庆借款36500元,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马志刚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张万学向原告苏九庆借款36500元提供担保,被告马志刚与原告苏九庆之间形成了保证担保关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马志刚与原告苏九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被告马志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总之,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万学应给付原告苏九庆借款36500元,被告马志刚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苏九庆借款36500元。
二、被告马志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被告张万学、马志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