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古井百花大厦A座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30331H。 被执行人:李佩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铜陵路宝业城市绿苑东区。 被执行人:高光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大桥镇红星路与永丰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5061877K。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佩静、高光跃、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执行案号:(2016)皖0111执2243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锟 审判员 夏凯 审判员 甘超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