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觉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滨瑜、张朝生,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家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泠伊,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公务员小区15-7号。
法定代表人:杨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震宇,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觉朝诉被告秦家高、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觉朝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家高、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觉朝撤回对被告秦家高、云南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87元全额退还原告张觉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