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梅,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梅,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焕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杨桂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市经协商务处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杨秀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杨美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杨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公共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杨海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兼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兼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焕荣、杨桂枝、杨秀枝、杨美枝、杨春枝、杨建国、杨海晨、杨丽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以拟与被告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拟与被告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