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学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钱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沈学玉与被告钱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一直未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钱奎对借款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钱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学玉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钱奎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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