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席增群。
被执行人:刘智刚,男,1970年04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刘桂芳,女,1971年03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翟英建,男,1973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寇丽丽,女,1978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刘智刚、刘桂芳、翟英建、寇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智刚、刘桂芳、翟英建、寇丽丽借款合同纠纷存款29684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