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学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子长市。

被告:薛亚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子长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学斌诉被告薛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亚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学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从2018年1月12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月利率为1.5%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原告增加了一条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承担公告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同事,2015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按印确认借款事实,清偿利息至2018年1月12日,之后一直推诿未付。现原告生活困难急需收回借款本息,多次追索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薛亚明经公告送达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

原告举证 原告张学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薛亚明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张学斌借款60000元,月利率为1.5%,按季度清息,未约定还款期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薛亚明向原告借款60000元,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按印,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8年1月12日,未还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薛亚明向原告张学斌借款6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因此,原告张学斌请求被告薛亚明偿还60000元本金及符合法律规定利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从2020年8月20日起请求利率超过国家法律规定上限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薛亚明未出庭答辩,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由被告薛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学斌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4月21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薛亚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永红

审 判 员  张 剑

人民陪审员  高海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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