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培河,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王兴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石源煤炭分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川区王家山镇大营水村。
法定代表人:柯进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文、白银市平川区石源煤炭分拣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03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29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