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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品众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7号2幢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双双,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煌与被告杭州品众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品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双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品众公司向陈煌退还预付服务费23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30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双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受理费用由品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品众公司自称擅长运营管理,具有多年数据分析、视觉设计、文案策划等运营实操经验。陈煌信以为真,于2020年8月与品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陈煌将其淘宝店交由品众公司运营管理,品众公司按销售额佣金提点。陈煌如约向品众公司转账付款23000元,但因品众公司拒绝履行服务项目,且已经给陈煌造成经济损失,品众公司应当向陈煌退还全部款项。
被告辩称 品众公司辩称,陈煌要求品众公司返还美工费23000元没有依据。1、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必须依照约定认真履行。品众公司根据约定,对店铺进行了大量的市场分析、行业分析、产品上下架、标题优化、SEO关键词优化、品牌视觉设计、品牌店铺引流、营销设置、协助运营、数据运营和美工等服务工作,根据双方约定,25000元是前五个月的美工费,品众公司在五个月做了大量的美工事务,光做图就做了40多款左右,按照市场价的话光做图的价格就价值30000元左右;2、陈煌没有告知要中断服务,也没有修改店铺的服务密码,品众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时服务期已结束。服务到2021年1月已中止,品众公司还给陈煌发了催告函。综上,陈煌的诉请部分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6日,陈煌与品众公司就合作网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签订《合同》(合同编号为HZPZYG-0068)一份,约定服务内容:1、陈煌将一个淘宝店铺交由品众公司运营,品众公司按拿销售额佣金提点模式进行合作;2、淘宝店铺佣金按月真实营业额提取,0-20万提5%,20-50万提8%,50万以上提10%(佣金每次月15号结算);3、相关活动及付费推广,品众公司给予方案,陈煌认同后,品众公司执行操作;4、合作期间陈煌全力配合品众公司运营工作,陈煌负责图片、客服、发货、美工;品众公司负责店铺运营、数据分析、产品上下架、相关活动策划推广等;5、陈煌将美工交由品众公司负责,时长5个月,共计费用25000元,首次支付23000元,后期再行协商(美工负责内容:详情首页制作、活动海报制作、主图详情优化、文案、活动推广配合等工作);6、在陈煌全力配合情况下,前5个月销售未达到20万元,陈煌有权单方面终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合作时间为: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合同还约定由于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单方面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等相关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等内容。签订合同当日,陈煌向品众公司支付了23000元。合同签订后,陈煌将其淘宝店铺交品众公司运营,将美工交品众公司负责,同时双方建立了QQ工作群,开始对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项、问题进行确认与沟通。2020年11月16日陈煌通过QQ工作群表示:“全部暂停运营,我跟你们经理说过了”,品众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边我们没有接到上级领导通知哦,店铺还是正常进行操作”。11月19日陈煌再次表示:“这边你们先暂停运营”。之后,品众公司继续为陈煌提供详情页按原链接优化、对部分主图优化,首页、详情页上架、双十二的承接页下架等部分美工服务,直至2020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30日品众公司发催告信息,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美工无法继续下一步操作,请陈煌尽快联系商务对接续签合同事项。自2020年11月20日起陈煌未再进入上述QQ工作群就双方合作网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进行沟通确认。另,陈煌在庭审中表示其于2020年11月12日曾通过微信向品众公司淘宝运营王经理通知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品众公司则表示王经理已离职,并不清楚陈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收据、手机转账电子回单、QQ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陈煌与品众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该合同签订后,陈煌将其淘宝店交给品众公司进行运营,并支付美工费用23000元,品众公司接受陈煌淘宝店铺后即开始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陈煌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品众公司存在拒绝履行服务项目和严重违约的情形存在。根据合同约定:“在陈煌全力配合情况下,前5个月销售未达到20万元,陈煌有权单方面终止”及“由于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单方面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2020年11月16日陈煌虽通过QQ工作群单方要求全部暂停运营,但因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并未出现,且双方也未就终止合同协商一致,至此双方合同并未终止。本案美工工作约定时常5个月,应至2021年1月5日届满,而品众公司实际于2020年12月28日停止美工服务,根据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请确定品众公司返还陈煌美工费用5000元。陈煌其余诉请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杭州品众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陈煌美工费用5000元。
二、驳回陈煌其他诉讼请求。
如杭州品众云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陈煌负担142元,杭州品众云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
陈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品众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戴珍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