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京剧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帆,院长。 委托代理人:沈珏,上海京剧院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文茂声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健勇。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京剧院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上海文茂声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茂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文茂公司经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1999年6月7日成立。营业期限自1999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股东为上海大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文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希尔斯灯光制造有限公司以及申请人上海京剧院。200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文茂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现申请人上海京剧院以未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文茂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文茂公司已经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法定解散事由,但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尚未成立清算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上海京剧院作为被申请人文茂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京剧院对被申请人上海文茂声光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孙红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莹 书 记 员 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