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任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某与任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某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任某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邵 修 发

审 判 员 王 丁 磊

审 判 员 李 家 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罗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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