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

顾江辉,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杨黎丹(实习),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刘勇,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整,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承担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至的利息;2、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经依法传唤,被告刘勇未到庭。

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9月14号,被告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由,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至的利息,因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裁判主文

一、被告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江辉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顾江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刘勇负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