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陈子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宏军诉被告陈子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刘宏军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宏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宏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