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刁兆鑫,男,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贺方刚,男,住山东省临水镇。
审理经过
原告刁兆鑫与被告贺方刚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刁兆鑫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刁兆鑫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刁兆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刁兆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