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永国,又名李永飞,别名李天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执行人:梅增辉,别名“油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被执行人:殷国雄,又名殷国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永国犯抢劫罪、盗窃罪,梅增辉犯抢劫罪、抢夺罪,殷国雄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3日作出(2008)黄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本院依法将该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永国的判决报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10月2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鄂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对被告人李永国的判决。2021年1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指定黄梅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胜旗 审判员  樊劲松 审判员  李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丁琪 书记员陈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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