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蔡余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与被告蔡余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鑫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刘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海涛 审判员 周 惠 审判员 王 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