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住所地新安县北京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3X976A0H。
负责人:马建伟,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与李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3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李燕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6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反馈被执行人李燕有银行账户,已对部分账户进行冻结,余额太少,不予扣划;
2.反馈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反馈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无证券;
4.反馈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2021年7月12日,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属于意外险,暂不能冻结、扣划。
四、2021年6月18日,到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有房产信息。
2021年6月18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县管理部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有公积金信息。
2021年7月6日,到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2021年8月2日,到被执行人李燕的居住地新安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燕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1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的代理人高文章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8433.5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27元、诉讼费49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