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钱忠福,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多斯鲁克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02110261。

法定代表人:艾尔肯伊布拉音,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钱忠福与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做出的(2020)新010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98993.56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798993.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6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陈小雷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钱忠福,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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