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执行人赵红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石立新、赵红玲申请执行一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鲁160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