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勤,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北林业局。
被告:孙淑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通北林业局。
被告:刘同三,男,1953年0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勤与被告孙淑华、刘同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勤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自行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