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本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光辉因与被上诉人朱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光辉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光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光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光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