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沈阳西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90-8号6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侯宝臣。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侯桂英与被执行人阳西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沈和民三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于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68元,已返还申请人侯桂英,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2021年7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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