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新0102执536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
法定代表人:柯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晨晨,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晨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晨晨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