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三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资源型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谢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飞,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三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三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三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3.54元,减半收取7981.77元,由原告赤峰三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尚立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