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海峰,男性,1986年生,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执行人王跃夺,男性,1995年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营口鑫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09-海滨乐园G区-1#门市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德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海涛,男性,1981年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市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海峰与被执行人王跃夺、营口鑫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孙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海峰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1221执76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营口鑫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孙海涛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