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西方,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滑县新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滑县。2019年1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对被执行人郭西方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追缴罚金5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5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西方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等信息,冻结其名下存款342.65元、52.72元、80.17元、1.82元,后扣划至本院,未发现郭西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5月21日,委托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在当地调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郭西方有不动产登记。还在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房产。
4.2021年6月1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税务、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询到郭西方名下有辆预E85340号牌车。对郭西方调查得知,该车是时风牌三轮车,已被盗。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执行期间多次联系郭西方及其妻郭淑利,郭西方称因给儿子凑借钱结婚,欠他人钱较多,现在还有贷款需要偿还,申请2021年履行2万元,2022年履行1.5万元至2万元,第三年履行完毕。至今尚未履行。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作为移送执行人已知悉。
综上所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