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6969538299。
法定代表人:任望。
住所: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3452464965L。
法定代表人:周鹏。
住所: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杨学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与被告杨学义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