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结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明,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申巨云。

被申请人:刘自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结平与被申请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自豪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谭结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自豪在银行的存款至57700元,申请人谭结平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结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自豪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至577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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