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细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朝,红安县杏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岳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号广达大厦第八层801至*。 负责人:张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细咏与被告李岳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细咏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细咏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细咏撤诉。 本案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王细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军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