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娄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