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被执行人):秦志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秦志龙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浙0523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秦志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同日作出(2021)浙0523执清4号决定书,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秦志龙管理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管理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秦志龙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021年8月4日前移交财产、相关文书资料及家庭成员资产情况明细,于2021年8月12日再次要求其在5日内移交上述材料,秦志龙均未移交。本院认为,秦志龙拒绝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相关文书资料及家庭成员资产情况明细等文件,具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止秦志龙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