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自荣
被执行人李宏
审理经过
胡自荣申请执行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宏银行存款108320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