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生,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王书华儿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因被告王某某提出双方系合伙纠纷,为彻底解决双方纠纷,原告段某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