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阳县宝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25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992755845。
法定代表人:蒲卫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阳县宝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了上诉状,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7日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