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648106479。
法定代表人:黄志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雅馨,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被告:吴学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强、吴学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