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石玉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亮、田园,均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都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8号。 法定代表人:郭良锁,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都广经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1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到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探矿权属于基于矿区所在土地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其权利客体即为不动产。有根据相邻关系的定义,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沈阳都广经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故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丹 书记员杜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