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艳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马联合职务:理事长。 地址:郸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665999699R。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娟,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红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艳辉与被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红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艳辉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艳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艳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屈克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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