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艳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马联合职务:理事长。 地址:郸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665999699R。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娟,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红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艳辉与被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红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艳辉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艳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艳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屈克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刘辉